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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课外艺体活动管理和竞赛奖励办法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4-19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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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,鼓励艺体教师训练和带领学生参加各项艺体竞赛,为学校获取取较好荣誉,特对我校课外艺体活动管理和竞赛奖励拟定如下办法: 一、管理 1、所有艺体活动项目必须经学校德育处审核批准才能招生上课,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招生上课。 2、课外艺体活动的时间地点及指导教师由学校德育处统一安排,指导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,不得随意停课或调换上课的时间和地点,无故停课按旷课论处。 3、指导教师在行课一周内必须向德育处提交训练计划和学生名单,期末提交训练考核成绩及训练教案。方能领取课时津贴。 4、德育处安排专门人员对指导教师的训练情况进行考勤、考核,并依据考核情况计发课时津贴。 二、奖励 1、标准: 2、办法: (1)凡经学校同意参加的相关项目竞赛获奖,指导教师(1人)按上述标准奖励。组织领导人员奖励上述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。未经学校同意参赛的不予奖励。同时严禁本校师生未经学校同意而以学校名誉参加任何演出或比赛。 (2)同一比赛多级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。 (3)既有团体名次又有单项名次的按团体名次奖励,单项不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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