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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外艺体活动管理和竞赛奖励办法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课外艺体活动管理和竞赛奖励办法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4-19    

 

为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,鼓励艺体教师训练和带领学生参加各项艺体竞赛,为学校获取取较好荣誉,特对我校课外艺体活动管理和竞赛奖励拟定如下办法:

一、管理

1、所有艺体活动项目必须经学校德育处审核批准才能招生上课,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招生上课。

2、课外艺体活动的时间地点及指导教师由学校德育处统一安排,指导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,不得随意停课或调换上课的时间和地点,无故停课按旷课论处。

3、指导教师在行课一周内必须向德育处提交训练计划和学生名单,期末提交训练考核成绩及训练教案。方能领取课时津贴。

4、德育处安排专门人员对指导教师的训练情况进行考勤、考核,并依据考核情况计发课时津贴。

二、奖励

1、标准:

2、办法:

1)凡经学校同意参加的相关项目竞赛获奖,指导教师(1人)按上述标准奖励。组织领导人员奖励上述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。未经学校同意参赛的不予奖励。同时严禁本校师生未经学校同意而以学校名誉参加任何演出或比赛。

2)同一比赛多级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。

3)既有团体名次又有单项名次的按团体名次奖励,单项不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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